檢調調查指出,2002至2006年間,消防署多項救災器材及系統採購標案出現違規情形,包括遠距無線電、搜索燈及「UH-1H直升機監控派遣系統」等招標資訊遭洩漏給特定廠商,部分標案規格也經調整以利特定公司得標。審理結果認定,透過這些標案收取回扣金額約2066萬元,另在「防救災衛星通訊平台指揮車建置及維護案」中,違規減免廠商逾期罰款、提前撥付工程款,圖利廠商約1207萬元。
檢調於2012年的搜索行動中,在黃季敏的住處及辦公室共查獲20公斤金條及現金400萬元,當時市值約3千萬元,因讓外界稱呼他為「黃金署長」。法院審理認定,相關行為涉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6罪、圖利2罪、隱匿犯罪所得2罪及偽造文書1罪,共11罪。
台北地院一審判刑18年,高院二審考量審理時間超過8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至16年。最高法院近日對收賄、圖利及洗錢等7罪駁回上訴定讞,其餘4罪則因二審理由不完備,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將另行裁定7罪合併應執行刑期,多罪有期徒刑合併上限為3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