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4日下午1點50分左右,A女穿著短裙於新莊新泰路101巷內,何男發現後,拿起自己的iPhone 16開啟相機並接近對方,企圖拍攝A女裙底,但卻因為沒有按壓到快門鍵,因此並未成功拍到畫面。
第一次失手後,何男不死心,故意將耳機丟到A女腳邊,然後佯裝自己要撿耳機,再次嘗試朝A女裙底拍攝,沒想到這次仍然沒有按到快門,因此又偷拍失敗,但何男被色慾沖昏頭,竟然在假裝撿耳機時,不僅想偷拍,還趁A女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偷摸對方腳踝,隨後逃離現場。
A女被摸之後驚覺情況有異,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周邊監視器,循線查出何男身分,並在他犯案1週後,持拘票前往其三重住處,將他拘提到案,並查扣犯案手機。
何男坦承自己確實丟耳機到A女腳邊企圖偷拍,但沒按到快門,所以並未拍到任何影像,但他矢口否認性騷對方,辯稱當時是在撿耳機的過程中,因為對方剛好移動,所以才會不小心碰到對方腳踝。
不過A女則指稱,在被何男觸摸腳踝時,自己站得很直,且完全沒有移動,而警方也根據監視器,何男有企圖偷拍的事實,警詢後依性騷擾及偷拍等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根據雙方供述,確認何男以徒手觸碰A女腳踝一事,而腳踝數身體觸覺敏感部位,依社會觀感,以手觸碰會被認為含有性暗示的調戲舉動,何男舉止屬性騷擾行為甚明。
而何男企圖偷拍裙底,涉犯《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及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擇重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論處;檢方偵結後依法起訴何男,但因偷拍行為屬未遂犯,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但偷拍與性騷擾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亦請求法院分論並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