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員於2020年7月1日起於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勤務隊服役,但他卻在去年9月8日至15日間,多次利用在林口營區服役以及休假在住處,透過手機連上「娛樂城」賭博網站,並依1:1比率儲值點數,共計3萬5900元,於網站下注賭21點。
該網站雖以點數下注,但賭贏之點數可以1:1比率出金,吳員於偵查時坦承犯行,並供稱在9月14、15日,於網站分別出金3萬元、5000元、3000元、2萬元等,合計5萬8000元,因此該款向被認定屬犯罪所得。
法官認為,吳員正值青年,不思正途賺取金錢,而以規避營區手機軟體管制之方式,僥倖參與害及軍紀、危害社會公安秩序之賭博行為,應予責難,但審酌期無前科,所採賭博之方式、時間長短、規模、金額多寡,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40天,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犯罪所得則宣告沒收,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