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潘男去年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後興北路與大德一路口,遭後方員警密錄器拍下他通過路口時,左側正有行人穿越,後由高雄市交通局認定,潘男前輪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距離行人不足「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1200元罰鍰並需參加道安講習。
潘男不服提告指出,當時自己行駛在黃色網狀線內,依規定必須保持淨空不能停下。他更拿出員警影像反擊,主張當時他的前輪與行人之間還有「4白3黑」的枕木紋寬度,絕對超過取締標準的一個車道寬,認為警方舉發有誤。
法官為了釐清真相,特別針對行人穿越道亦即斑馬線的枕木紋寬度進行換算,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叉路口的枕木紋白色線寬40公分,間隔約60公分。逐一勘驗影像後,發現潘男前輪壓到第二組斑馬線時,車身與行人之間確實有「3個白色實線及3個間隔」的長度,總距離約300公分,正好符合1個車道寬的標準。
法官認為,內政部警政署的取締標準是「距離行人不足3公尺」,而潘男當時已進入網狀線,為了避免阻礙交通持續行駛,且距離剛好落在3公尺邊界,難認有違規故意,判撤銷原處分,潘男不但免罰,300元的訴訟費也要由交通局買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