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因於鍾成虎旗下添翼公司指控,雙方自2013年起簽約,公司對陳綺貞的專輯、單曲及演唱會影音享有著作財產權。鍾成虎不滿,陳綺貞涉嫌指使當時的製企部經理賴怡玟,在未經同意下將公司專屬授權的檔案重製拷貝,因此大動作提告包括洩漏工商秘密、背信、違反《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等6大罪狀。
面對指控,陳綺貞親自出面喊冤,強調自己身為創作歌手及「好小氣公司」負責人,指示備份單純是為了「保存個人創作」,絕無侵害權益的意圖。她更直言,音樂人與歌手討論修改、確認品質是業界慣例,歌手本來就有權留存錄音母帶,單純備份根本不構成犯罪。
經理證稱:幫「公司頭牌」備份 不必事事報備老闆
賴怡玟在調查期間也力挺陳綺貞,指出陳當時不僅是添翼的「頭號藝人」,更是鍾成虎的親密伴侶,協助其整理、備份母帶是為了防止作品遺失。賴更爆料,公司內部製作人常直接寄檔案給藝人,沒人說過備份要經過鍾成虎同意,且該硬碟一直放在公司內,從未外流。
檢方認「保存用途」屬合理使用 雙方互告皆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陳綺貞備份檔案的行為雖屬重製,但目的是為了保存創作,且檔案均留在公司內部,未對外利用或牟利,未對添翼公司造成實質損害,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檢方認定陳、賴2人主觀上並無侵害著作權的犯意,罪嫌不足。
此外,這場官司還引發連環告,賴怡玟事後反控鍾成虎涉嫌勞健保費高薪低報、偽造文書等罪,但檢方調查後同樣認為證據不足,一併處分鍾成虎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