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5年5月期間,被告李男在羅廷瑋發布的影片下留言,影射羅廷瑋於議會中有以身體不當接觸其他議員之猥褻舉動,法官認為,被告雖辯稱僅是描述新聞片段,但其文字邏輯一致,足以使一般人誤認原告品行不端,若被傳聞有性騷擾或不當肢體接觸,將嚴重影響其名譽與地位,被告利用網路傳播,散布力強大,卻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判決,羅廷瑋強調,他從未性騷擾他人,更無所謂「用下體摩擦議員」之行為,該網友的言論已造成莫大精神痛苦與名譽傷害,透過法律途徑並非為了對立,而是為了釐清事實真相,尊重法院依據事實與證據所作出的裁定。
「民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但討論應建立在事實之上。」羅廷瑋認為,社群媒體資訊傳播極快,未經查證的影射往往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他未來將持續接受社會監督,但也呼籲外界在討論公共事務時應回歸理性,避免讓偏激言論偏離事實基礎,期盼共同建立健康的公共討論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