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梁女與楊男原為同居情侶,分手後梁女因不甘心,多次對楊男實施騷擾。楊男為此聲請保護令,台南地院於2024年4月核發保護令,明令梁女不得騷擾、接觸楊男,且須遠離其住所至少100公尺。
沒想到保護令在梁女眼中如同廢紙,2024年5月起,梁女展開「奪命連環追」,先是多次寄信到楊男住處,接著數度騎車在楊男家門外徘徊,甚至趁清晨拿去光水朝楊男的機車與轎車潑灑,導致烤漆受損。誇張的是,她還曾在送粽子給楊男時,在包裹內夾帶信件進行騷擾。
GPS追蹤器隨時掌控行蹤 法官:剝奪獨處權利
2024年10月間,梁女偷偷在楊男的小客車車底黏貼GPS定位追蹤器。這套系統成了她的「千里眼」,透過手機APP或系統平台,她能即時掌握楊男的移動路線、停留地點及時間。梁女不僅自己看,還把掌握到的行蹤發布在臉書「我是仁德人」等公開社團,並配上楊男家人的照片,發文痛罵對方是「詐騙集團」、「到處騙女生錢」。楊男隱私被徹底剝奪,2025年7月才發現車底的GPS並報警。
面對檢警訊問,梁女自知難逃法網,對於裝設追蹤器、噴液體與發文等行為皆坦承不諱。她在法庭上辯稱,是因為兩人有感情糾葛,才會出現這些非理性的舉動。雖然她在偵查期間與楊男達成和解,楊男也就毀損與誹謗部分撤告,但違反保護令與個資法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法院仍依法論處。
法官在判決中重申「隱私權是跟著人,而不是跟著場所」。法官認為,GPS追蹤能精確掌握一個人的生活規律、社交圈及日常作息,範圍不受時空限制,這對被害人心理上造成的「獨處權利」破壞極大,屬於侵害他人非公開活動的竊錄行為。
法官審酌梁女不思理性溝通,僅因感情糾紛就長期監視對方,不僅破壞他人隱私,更無視保護令的權威,考量她犯後坦承、已與被害人和解等情狀,最終針對違反保護令罪部分定執行刑拘役 40 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部分則判刑 4 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