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小歐在2024年6月以2000元為報酬,約小美到家進行性交易。小美下午3時許先和小歐進行1次性行為,但小歐不僅沒有給錢,還想再來一次,並說等一下再一起拿,讓小美不滿想報復,於是要求他去洗澡並趁隙拿錢,不過只拿了7800元。小歐則稱,當時因為小美說他很臭才去洗澡,且小美知道小歐的錢都在摩托車裡,所以拿走桌上的鑰匙,從車內拿走8000多元。
花蓮地院法官認為,小美在警詢、偵查中對於拿走的現金額度說法反覆,考量到她警詢供述取走8200元,與小歐報案時所陳述的金額一致,加上當時比較接近案發時間點,記憶相對比較清晰,所以認定警詢供稱取走8200元的情節較可採信,且她的行為在客觀上已構成刑法竊盜罪「竊取」的要件。
由於案件事證明確,小美有不能安全駕駛、施用毒品的前科,且犯後想掩飾案情,也僅想賠2000元了事,態度難認良好,法官最終依竊盜罪,判處她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