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謝以涵分析,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或受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皆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柯文哲目前一審獲判17年,若二審維持10年以上重刑,即便全案尚未定讞,他也將因這項「消極資格」限制,直接喪失2028年的參選資格。
但謝以涵認為,全案上訴後會如何演變,仍在未定之天。若柯文哲在二審能獲改判至10年以下甚至無罪,只要尚未判決有罪確定,柯文哲依法仍具備登記參選的權利。他進一步分析,本案涉及多項罪名,其中「違背職務受賄罪」在對價關係的證明上較具挑戰,柯文哲所為是否屬於違背職務、有無對價關係,上訴後判決是否會超過10年,現在都很難說;相較之下,「公益侵占」等罪嫌因涉及資產運用,脫身難度較高。
謝以涵預測,此案上訴至二審後,法院勢必會採取「密集審理」,若二審判決趕在2028登記參選前出爐,且刑度降至10年以下,柯文哲便能保住登記參選資格。
但律師也提醒,若最高法院在登記前將二審輕判的判決「發回更審」,案件將回到「一審判刑17年、尚未確定」的狀態,屆時是否符合參選資格,就得視當時的案件審理進度及刑度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