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4年7月至8月間,蔡女在南投某基金會擔任教師,負責傍晚時段的輔導課程,因而結識參與課程的男學生,蔡女明知男方為未滿14歲、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之少年,基於性交犯意,分別於同年9月至10月間及10月19日晚間,在蔡女位於埔里鎮之租屋處,與男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共2次。
案發後,男方家長發現異狀憤而報警,全案經地檢署提起公訴。地院審理時,法官考量蔡女案發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展現極高悔意,積極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完畢。
法官在判決中特別提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刑度極重,但審酌蔡女行為時年紀尚輕,且當時是未違反少年意願的情況下發生關係。衡量其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認屬「情輕法重」,若量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故依法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蔡女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且已盡力彌補被害人損害,認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最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
為確保蔡女深切記取教訓,緩刑期間須由觀護人持續追蹤,也要接受法治教育,並嚴禁對男方實施任何不法侵害行為,緩刑期間若更犯他罪或未遵守規定,緩刑宣告得被撤銷,屆時蔡女仍須入獄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