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楊男自2010年4月進入公司,後升任苗栗竹南AP6廠課長,月薪約9萬6000元(不含獎金與補助)。公司於2024年9月認定,他多次透過只刷進不刷出的方式,偽造出入紀錄,實際上卻未在廠區工作,甚至有前往健身房或外出的情形,並疑似藉此申報加班,違反工作規範,因而將其解僱。
對此,楊男辯稱,「反向刷卡」不會產生完整工時紀錄,因此不構成造假;且他平日實際投入的工作時間遠超過法定工時,並無詐領加班費的意圖。他進一步表示,職務性質需思考與創新,偶爾離開辦公區域,是為了整理資料、尋找靈感,並未怠忽職守。
此外,公司健身房並未禁止員工於上班時間使用,他也始終攜帶手機,隨時可處理公務。然而公司提出紀錄反駁,指出楊男在2024年6月至8月間,共有52次異常刷卡紀錄,另統計從5月至9月期間,還涉及擅離職守、未經許可進出健身房、加班期間離開崗位等情況,合計多達255次違規。
公司認為,他的職務主要在廠內操作系統與進行資料分析,並無必要於廠外執行,相關行為已違反誠信原則,甚至涉及不當獲取績效與加班報酬。
法院審理時指出,雖然公司提出的255筆違規紀錄,未能證明在解僱前已逐一告知當事人,難以全部作為解僱依據,但楊男在短短兩個多月內,反向刷卡達52次,已屬明顯不當行為,足以破壞勞資間的信任關係。
此外,法官也注意到,楊男過去曾透過內部郵件提醒員工,不實刷卡可能遭到解僱,顯示其對相關規範並非不知情。綜合各項事證,法院認定其違規情節重大,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無不當,因此駁回其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