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彭女自2017年車禍後,多次前往2家醫院就診,她在診間刻意表現出行動不便、需扶牆走路,且看手機時必須極度貼近螢幕,製造「雙眼模糊、僅能辨識手指數量」的假象,使醫師受誤導開立視力障害證明。
法務部調查局跟監發現,彭女能在醫院門口一眼看出小孩「鞋子穿反了」,也可以獨自操作曬衣桿、搭乘手扶梯,並能轉頭注視往來車流,甚至能第一時間察覺鄰居機車不在原位,反應極為靈敏,行動與常人無異。
在民事庭審理期間,彭女及其律師辯稱,雖眼球結構正常,但因車禍導致「腦部視覺皮質萎縮」及「雙眼皮質盲」,強調功能受損並非詐盲。
但法官審理認為,彭女雖提出醫學中心的診斷證明,但該證明是在有罪判定後、距車禍5年後才開立,採信度不足。且先前刑事判決已認定,所謂視覺誘發電位(VEP)異常,極可能是檢查時「刻意不配合」所致,隱瞞真實視力,使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給付保險金。
彭女先前已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確定,並入監執行,民事部分,先前已遭判決須返還3家保險公司共282萬元,如今地院再判決彭女,應返還某保險公司 167萬元 及相關利息,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