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易聰/律師
司法與民眾的距離,有時候真的不遠,但就隔了那麼一道門,任憑你怎麼呼喊,裡面就是得不到回應。
這樣的話,由我這個執業律師寫出來,非常諷刺!當我開始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就已經準備好面對隨後而來的律師倫理規範問題,唯獨想不到的是,在執業超過10年後,我居然得面對這個抉擇。我並非第一次為當事人的個案發聲,但只有這次,感到迫切卻無力,也深感自己不得不踩在那條紅線上!
夫妻離婚會衍生需多訴訟,其中律師最難插手、也最為難的,無非是關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酌定案件,因為在這類案件不像財產分配這麼「有跡可循」,也就是說,不是資料到齊,算一下就可以預測可能的結果。家事庭法官在親權酌定案件中,被賦予權限,可以依據「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做出決定,而實務上,法官在衡酌「子女最佳利益」時,往往會參酌社工訪視報告、程序監理人的報告來做出決定。但因為需要時間審理、等候報告出爐,期間法官仍可以依據其認知的「子女最佳利益」,提出要求雙方配合辦理的事項。簡單來說,一切都是為了孩子,一切都應該以孩子的利益優先!這不難理解,對嗎?
然而,司法賦予法官權限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去做裁決,但是否賦予法官恣意決定什麼事情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雖然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範了七款參考標準,但裡面有的非常寬泛,例如「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又如果法官對於哪些事情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解讀明顯違反常情呢?又或者法官審理期間明顯未盡職責調查,卻反過來認為父母一方不得採取保護子女的適當行為呢?大家看看以下幾種情境,你們覺得是否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一、 先生提出離婚後搬出去,本來雙方約好輪流帶小孩,有一天先生突然說這樣輪流對小孩不好,要把小孩留在自己那裏,等到雙方官司結束,任憑太太一再打電話、報警,就是不按約定帶回小孩,你覺得先生為何要這麼做?是因為小孩的最佳利益嗎?
二、 承上情形,因為先生是擅自離家出走,太太根本不知道他住哪裡,因此先生把小孩帶走,太太也不知道小孩被帶去哪裡。太太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希望法官裁定命先生把小孩帶回、讓自己暫時擔任主要照顧者。調查庭開庭時先生還是不肯跟法官說明自己跟小孩住在哪裡。請問,這樣讓先生照顧小孩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嗎?
三、 再承上情況,在暫時處分調查庭上,法官說不能把照顧小孩的權利直接判給太太,因為後續社工還要來雙方家訪視,如果小孩沒有在雙方家裡被照顧,社工無法得到正確的訪視結果。先生「勉為其難」答應改回輪流照顧,太太因為數月沒見到小孩,非常思念,也不得不答應。雙方從此開啟超過一年的輪流照顧。請問這樣是否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四、 承上情況,縱使雙方輪流照顧,先生依然拒絕透露住在哪裡,每次交接只是把小孩帶回雙方原本的住處給太太,太太也不知道先生照顧小孩時是誰在協助。(反之,太太始終在雙方共同住所照顧小孩,協助者就是小孩的外公、外婆或托嬰中心,先生都知道身分)請問,這樣是否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五、 承上情況,太太關心小孩,也擔心小孩的居住環境,當然也懷疑先生外遇,所以找徵信社,查到先生租屋處,發現先生正和外遇對象同居,先生甚至在法庭上承認外遇對象有「幫忙」照顧當時一歲多的兒子。請問,你們覺得這樣還可以讓雙方維持輪流照顧小孩嗎?你覺得這樣符合小孩最佳利益嗎?
六、 承上情況,雙方後來進行漫長的社工訪視、程序監理人訪視(不知為何本案的程序監理人受任後足足花了接近半年的時間,報告至今未出),太太始終懷疑先生或其長輩不可能有辦法單獨照顧小孩,再加上小孩多次氣喘,自行調查,發現先生在不明的時間點搬家了,沒有跟太太和法院交代,且還是繼續跟外遇對象一起照顧小孩(不好意思這次有鐵證了,有外遇對象抱小孩的影片,也有先生抱著小孩跟外遇對象在一起的影片,而且光是隨機取證,就有四天都有拍到)。你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繼續維持輪流照顧嗎?是否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七、 等等,剛剛忘了說一件事情,其實在一年前的暫時處分庭上,法官有要求先生不能讓外遇對象照顧小孩,先生也答應了。法官也命令先生的協力照顧者必須是其父母、阿姨或至親。先生後續又讓同一個外遇對象繼續照顧兒子,顯然無視法官的命令。請問這樣還應該維持輪流照顧嗎?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八、 再承上,先生之前跟太太和法官交代是自己親自帶小孩,有向公司申請居家上班,獲得主管同意,結果公司回函說根本沒有。而且從差勤資料看來,輪到先生照顧期間,也很少全日請假在家帶小孩,也就是必然有人協助。顯然先生跟法官、社工、太太說謊。在照顧情況根本不明下,你們認為應該維持輪流照顧嗎?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九、 太太等了一年半,小孩從一開始被先生帶走時未滿一歲,到現在已經超過兩歲了,正是認人的年紀,太太無法接受先生讓身分不明的外遇對象照顧小孩,決定自行照顧小孩。你認為這樣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感謝大家耐心解讀以上9種情況,我可以跟各位揭曉答案了,在上述9種情況下,某地院家事庭某法官都認為應該維持雙方輪流照顧,理由就是「子女最佳利益」!換言之,法官大人認為我的當事人,這位太太在第9種情況所採取的做法:自己單獨照顧小孩,是錯的、不符合小孩最佳利益!按照法官的指示,我的當事人明知道先生違背法官命令、繼續讓外遇對象照顧自己的兒子,依然不能把小孩接回來自己照顧,得跟先生輪流。
法官的意思很簡單:就是等程序監理人報告出來再做裁決,此前必須維持輪流照顧的協議。但這個親權酌定案從113年9月立案,至今超過一年半,仍然等不到裁定,期間不曾看到法官積極地要求先生說明在哪裡照顧小孩、協力照顧者的真實身分,猶如這些事情都不重要,法院將案件交付社工、程序監理人以後,也未考慮兒子年幼,要求機構人員積極辦理。甚至我方提出身心科醫生的診斷證明,醫師寫得很清楚:小孩正處於逐漸獨立的個體化時期,不適宜頻繁更換照顧者,易影響其依附關係建立。法官對此也未置一詞,無任何加速流程的舉措,就擱著等報告出來而已。所有的事證都是我方當事人自己努力調查出來的。而縱使我方當事人積極地蒐證,法官都還是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調整本來的暫時處分協議。每次開庭,法官都只是表明子女最佳利益、友善父母,或雙方都有一樣的相處機會及會面交往的權利而已。
再問大家3個問題:
試問,如果你是孩子的母親或父親,小孩每兩個禮拜就被另一半帶去不知何處,而且還隨時可能搬去其他不明處所,你會作何感受?你不擔心小孩的生活環境嗎?
試問,如果你發現另一半根本是讓他的外遇對象照顧小孩,而且之前已經發現一次,現在又來一次,且顯然另一半就是跟外遇對象同居,又在他們的愛巢照顧自己才一到兩歲的小孩,甚至「一家三口」公然在社區走動,你會不會覺得崩潰?你難道不擔心外遇對象會偷偷欺負自己的小孩嗎?或誘使小孩認自己當爸媽,混亂小孩的情感依附嗎?
再試問,你所查到的影片證明那個外遇對象煙癮很重,常常在愛巢外面抽菸,自己的小孩在對方照顧時又剛剛常常罹患急性氣喘,你會不會認為兩者有重大關聯,為了保護兒子,非得立即採取必要手段?
以上問題,某法官都會跟你說那不能構成我方把小孩留下不交接的藉口,因為這樣「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至此,我鍵盤已經打不下去了,我認為這篇文章不需要下什麼結論,讀者可以自己做判斷。也請理解,為何我需要踩在紅線上,跳出來發聲!在那道不公開審理的門內發生的許多事,會一再殘害你對司法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