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5 年 9 月,巫男駕駛劉姓女子的車輛行經國道 6 號時,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遭國道警察拍照逕行舉發,由台中區監理所裁罰 3千元。車主劉女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強調巫男因肺癌接受化療,左上胸植入人工血管,安全帶長時間壓迫產生的刺痛感令其難以忍受,並非惡意挑戰公權力。
台中區監理所辯稱,巫男提供的診斷證明僅能證明其患病,並未明確標註「無法或不適宜繫安全帶」。監理所認為,除非醫療機構開立特定字樣的證明文件,否則違規事實明確,裁罰應屬正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認為,根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醫療機構證明不應限於特定字樣,法條不應狹隘解讀,法院應綜合判斷行為人當時的身心狀態,經函詢彰化基督教醫院,院方證實人工血管裝設後,初期確實會產生強烈疼痛。
法官指出,國道車速極快,要求駕駛人在忍受刺痛病況的同時,還要兼顧行車安全與調整安全帶,實屬「苛求」,考量巫男的身體情狀與繫安全帶義務具備「高度衝突性」,符合行政法上免罰的事由,裁定撤銷3千元罰鍰。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