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洪男在錄製影片後,於同年 4 月間再度傳送訊息給小美,並附上該段性影像的擷圖照片。洪男在訊息中語帶威脅表示:「不回要外流嗎」,導致小美心生畏懼,擔心私密影像遭散布而向警方報案。
警方隨後持搜索票前往洪男住處,當場扣得其用來攝錄與傳送訊息的 VIVO 手機一支,並從中還原出相關性影像檔案,事後洪男對犯行坦承不諱。
法官審理後認為,洪男為滿足私慾,竟漠視他人身體自主權及性隱私權,且在事後以影像威脅受害者,造成小美巨大的精神痛苦與心理壓力。儘管洪男表達和解意願,但因小美無意與其達成和解,雙方賠償未能談妥。
高雄地方法院考量洪男過去有毒品及洗錢等前科紀錄,最終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 5 月,以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 4 月。兩罪併罰,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