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林姓男子於2025年9月間,前往雲林某間選物販賣機店「大創娃娃屋」,看到雙向快充插頭行動電源裝在鐵盒內,鎖定目標後,他並未依正常投幣操作機台夾取,而是手持磁鐵,隔著機箱的透明玻璃吸附商品,藉此讓物品移動並掉入取物口,隨後取走離開現場。
店家事後發現商品短少,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竟然有如此離譜的竊取情事,憤而報警處理。林男到案後雖坦承有取得商品,但辯稱是以投幣方式夾取,否認使用磁鐵,不過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並採信店家證詞,認定其說詞不足採信,確認他是用不法手段竊取商品。
法院審酌,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賠償損失,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以每日1千元折算易科罰金。此外,犯罪所得的行動電源宣告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