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林男A、詹男及林男B,案發時同在雲林第二監獄服刑,並與獄友、被害人吳男同住舍房。去年8月17日清晨7時許,3人因長期不滿對方於深夜發出過大聲響,噪音影響休息,共同起意要動手教訓吳男。
獄方調查,3人徒手圍毆吳男頭部與身體,其中林男B更持不鏽鋼碗敲擊其頭部,導致吳男出現頭部腫脹、頸肩劃傷等傷勢。直到監所管理員趕抵,才及時制止暴行。
法官審理認為,3人僅因生活瑣事即以暴力解決問題,顯見漠視他人身體安全,行為實屬不當,儘管3人辯稱是因對方噪音過大影響睡眠,但法官強調「動手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只會引發更多衝突」,並警告若再犯恐難再從輕處理。
法官考量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害人傷勢屬輕微,判處林男A、詹男各拘役40日,但林男B因使用不鏽鋼碗進行攻擊,刑度略重為拘役50日,均可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