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陳尚潔具有兒童收出養的專業知識,具備「高於常人」的兒虐警訊辨識能力,且案發時業務量在合理範圍內,具備預見並防止悲劇發生的能力。合議庭指出,陳尚潔通盤掌握剴剴的生長軌跡與體能數據,理應能從剴剴身心巨大落差中拼湊出受虐真相。然而當剴剴出現頻繁發燒、受傷與異常行為時,陳尚潔卻捨棄「不預約訪視」等積極查核手段,片面輕信劉姓保母以停電、小孩發燒等拖延訪視的藉口。
合議庭嘆道,如果陳尚潔有積極查核劉彩萱,並追蹤、確認剴剴身心健康情況,或通報相關單位介入救援,有極大可能避免剴剴死亡,足認她的消極之不作為,與剴剴死亡結果之發生,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陳尚潔在法院審理期間,一再主張自己並非剴剴案的「主責社工」,試圖藉此釐清責任;同一時間兒福聯盟也在官網製作剴剴案懶人包,向外界說明陳尚潔並非剴剴的主責社工,並說明陳尚潔在此案中不具由保證人地位等。
對此法院也在判決書中交代此事。法官認為,現行法規上,對主責社工一詞並無明確定義,不同社福單位對主責社工的概念理解也有差異,探討陳尚潔是否是剴剴的「主責社工」沒有意義,重點是陳尚潔對於剴剴是否負有追蹤托育照顧狀況的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
判決指出,正是因為陳尚潔對保母姊妹花消極不作為、欠缺有效監督,保母才得以有恃無恐,在短短3個月內變本加厲凌虐剴剴,導致其全身至少受有42處傷勢最終不治。法院認為,陳尚潔的消極不作為與剴剴之死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