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長子指控父親當時年已90且患有失智症,無結婚和遺囑能力,認為曾女身為一名看護,而雙方結婚卻未告知親友、亦無宴客,一定是為了圖謀老醫遺產才結婚,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婚姻追回房產。
然而法官審理發現,老醫再婚前幾個月持續在診所看診、幫人體檢,理解能力正常,有結婚能力及遺囑能力;老醫友人到庭則證稱,醫師對外均稱曾女為其老婆,主動提出結婚要求,以確保曾女老年生活無虞,因此經戶政事務所人員確認有結婚真意後辦理登記,並製作代筆遺囑。
不過法官查出,老醫遺囑是由一名陳姓律師認證,然而《民法》規定,代筆遺囑必須有3名見證人,但見證人竟是律師許姓妹夫及其事務所蔡姓司機,且2名見證人中,1人患有嚴重重聽且識字不多,另1人則坦承對於當證人需要「確認遺囑內容與口述相符」不知情。
因此法官判決,老醫及曾女婚姻有效,但遺囑無效,因此原已登記曾婦和老醫次子一家的遺產將由全體繼承人共有,包括曾婦和老醫師3名子女都將按法律比例,以4分之1平分數億元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