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5年1月27日上午,被告李姓男子在路邊見林姓男童年幼可欺,隨即上前以左手搭住男童右肩並喝令「不要動」,同時伸手從男童的連帽T恤口袋中掏走100元。李男得手後,隨即前往附近的「加灣麵攤店」消費50元購買餐點,剩餘的50元則在警方獲報到案後被扣押。
根據勘驗筆錄,男童在被搭肩時曾開口表示「不要搶」,並試圖用手摸口袋保護現金,雖然男童事後表示當下感到驚嚇,但並未達到身體或精神上完全喪失抗拒能力的程度。
法官認為,強盜罪的成立必須達到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的程度。搶奪罪則是利用「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的心理狀態掠取財物。因此,法官將檢方起訴的強盜罪法條,變更為較輕的搶奪罪。
即便罪名變更,法官仍強調李建忠身為成年人,卻故意對防禦能力低下的兒童犯罪,對社會秩序及兒童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雖然男童家屬在審理期間表示「不想要再提告」,且李男事後坦承犯行,但因其行為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加重條件,法官最終仍決定量處1年徒刑,不予縮減刑期。全案可上訴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