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馬女的妹妹於 2025 年 2 月 8 日過世,生前積欠銀行約 15 萬 6 千元債務。銀行在追債過程中發現,妹妺過世僅兩天(2 月 10 日),其姊便前往勞保局一次提領了小婕勞退專戶內的所有餘額,共計 74 萬 8426 元,導致該帳戶歸零。
沒想到,馬女在領完這筆錢後,於同年 3 月 13 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准備查。銀行認為馬女此舉是「先拿遺產、再躲債務」,明顯損害債權人權益,因此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
法院審理後指出,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在領取退休金前死亡,其遺屬請領的退休金在法律上具有「遺產性質」。 法官強調,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若已以具體行為行使繼承權(如領取遺產),即代表承認繼承,之後便不得再主張拋棄繼承。
由於馬女在聲請拋棄繼承前,已先行申領並取得亡妹的退休金,屬於積極取得遺產的行為。法院認定馬女「先承認、後否認」的行為在法律上不被允許,因此判決其繼承權自始存在,馬女必須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胞妹生前欠下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