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A女與B男是在2019年4月結婚,隔年3月4日返台登記,沒想到2年後的「結婚紀念日」,A女竟然在丈夫台中市的租屋處發現用過的保險套,但A女仍然隱忍,直到當年12月底,A女發現丈夫與暱稱「Katie」的女子有曖昧對話,手機內還有多張2人親密合照,其中不乏在旅館內的裸身照片,這才讓A女徹底崩潰,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B男與小三連帶賠償100萬元。
法院開庭審理後,B男辯稱為與小三發生性行為,不知妻子所稱的「Katie」適合身分,否認妻子提出的對話紀錄真實姓,並反控妻子在婚姻生活中遭遇摩擦時,便會單方面搬離2人住處,強調2人並無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請求法院駁回妻子告訴。
而小三則辯稱,跟B男只是朋友關係,A女所提的對話內容都只是B男所提的玩笑話,自己並未附和,雙方沒有曖昧的對話,更沒有發生性行為,而且是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才知B男已婚,且A女發現2人對話時,早已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其在精神上所受的痛苦與自己無關。
法官根據 A女所提示的B男與小三親密合照,認為其所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2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但從B男與小三的對話紀錄,無法證明拍照時,小三知悉B男已婚,亦無法舉證該保險套為B男為小三所使用,難以認定B男有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
因此,法官最終判准2人離婚,但撫慰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審酌B男明知其為有配偶之人,仍多次與小三共處一次、舉止親密並拍攝照片,併考量A女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賠償金以10萬元為適當,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