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桃園地檢署去年11月底經媒體報導後主動分案調查,並在12月初發動搜索,共搜索亦鴻公司辦公室、工廠共3處及下游廠商13處,傳喚亦鴻負責人吳國瑜及下游廠商等證人共13人,並會同桃園市衛生局扣押相關紅色複方原料及相關製品,檢方訊後諭令吳男30萬元交保。
檢調發現,亦鴻公司為知名新加坡化妝品公司在台唯一代理商,去年7月,下游廠商即告知吳男,其進口的「紅色複方原料」疑似含有蘇丹色素,吳男因此自行將原料檢體送驗,並在8月底收到檢驗報告,確認檢出「蘇丹3號」及「蘇丹4號」等有害人體健康之工業用染料。
吳男收到報告後,雖曾詢問新加坡供應商,並經供應商聯繫窗口建議暫停出貨,沒想到吳男為了避免出貨受阻,影響公司業績,竟然對下游廠商隱瞞消息,仍在去年9月、10月間,先後將含有蘇丹紅的原料販售給多家廠商,並製成口紅售予消費者。
檢方偵結後,認為吳男刻意隱瞞原料含有非法添加物並出售給廠商,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除依法起訴之外,審酌吳男明知故犯,為牟私利而罔顧民眾衛生安全及其他廠商利益,向法院建請從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