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定義出爐!言語羞辱、排擠都入列
根據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指引,霸凌成立須符合5大要素,包括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期間,由「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發起「逾越業務必要合理範圍」,並且「持續以冒犯、威脅、孤立等不當言行」針對受害者,最終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另外,《職場霸凌防治準則》也羅列相關職場霸凌行為,包括冒犯、謾罵、侮辱、恐嚇等的「言語暴力」;刻意排擠、孤立、忽視、不讓參與必要會議等的「社交排斥」;刻意阻礙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或提供不實資訊等的「職務干預」;以權利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的「權力濫用」;刻意散布謠言、當眾羞辱、嘲諷、貶低人格等的「名譽侵害」以及其他相似言行。
至於網友針對辦公室人員「沒有相約」一起訂雞排、奶茶是否也算職場霸凌的質疑,勞動部則表示,由於相約吃喝與業務執行無關,通常不屬於職場霸凌,但仍須視情境而論。
雇主未處理霸凌恐挨罰300萬 完整規範曝光
《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明確規範雇主的防治責任,包括明定職場霸凌的認定原則及審酌因素,提供判斷基準;要求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採取防治措施,並於知悉霸凌事件時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處置;建立明確的申訴受理、調查小組組成、調查程序及期限、協調機制、利益迴避、調查決定、申復機制及救濟管道等,以及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之人禁止不利處分,並對申訴案件應負通報、追蹤、考核責任。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也明定,勞工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重點內容包括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的範圍,確保勞工遭受最高負責人或與其職務相當者霸凌時,有外部申訴管道;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的調查期限及方式,並要求調查成員的組成及調查報告內容應符合專業與客觀原則;定明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的義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勞動部強調,新法已定明職場霸凌防治為雇主的法定義務,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勞動部也將配合該等規定施行,積極規劃推動的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培訓調查專業人才及建置調查專業人員資料庫、全國職場霸凌通報系統、補助中小企業遴聘外部調查專家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