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在一審唯一被認定有罪的部分,是他於2011年2月15日透過綜藝節目鎖定一名女子,提議下節目要載送其回家,卻在途中改道至大稻埕河濱停車場,在車上意圖性侵女子,最後經不住對方不斷爭執只好作罷,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至於其他涉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罪,法官認為,受害女子分別指訴自己遭NONO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但均未目睹被告對其他人的行為,不能互為補強證據。且部分受害人陳述部分有瑕疵,與客觀事證不符,又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因此將這部分判處無罪。
高院23日二審宣判,駁回上訴,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NONO所為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認事用法均無違誤。NONO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針對檢方上訴,高院認原審已詳予審酌各項量刑事由,量處2年6月,是在法定刑範圍內予以量定,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或失之過重的情形。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無罪部分,檢方公訴意旨認有6名被害人遭到NONO亦分別涉有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等罪嫌,高院指出,此部分指訴或略有瑕疵,或與客觀事證未盡相符,且無其他足夠積極證據可資補強,是本院認此部分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為此部分犯行之程度,自應對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為無罪之諭知。
高院指出,原審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就原審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