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5年3月19日及20日凌晨,張男趁留宿警局宿舍期間,持手機自盥洗室門板上方伸入,偷拍女同事沐浴畫面,第二次犯案時,被害女警發現鏡頭當場驚聲尖叫,張男隨即逃離現場,事後更刪除影像企圖滅證。
被害女警向法院陳述,事件造成其長期陷入羞辱與焦慮,連日常洗澡、如廁都產生恐懼,甚至需接受身心科治療,已成為「揮之不去的惡夢」,儘管張男表達和解意願,但遭被害人拒絕,認為惡行難以原諒。
一審法院考量張男坦承犯行、無前科,將2次犯行各判3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5個月,但檢方上訴指出,張男身為警務人員卻知法犯法,且犯後一度否認並企圖湮滅證據,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與職場安全感,量刑顯屬過輕。
二審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從警逾10年,本應維護社會秩序,卻利用宿舍環境對同僚犯案,造成重大精神傷害,雖不符合公務員加重刑責要件,但原審量刑確有不足,因此改判2罪各5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8個月,不得上訴,作案使用的手機依法宣告沒收。
被害女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法官審酌雙方身分、資歷與加害程度,認為張男的犯行對女警身心造成極大損害,足令其飽受煎熬,精神上痛苦至深,判決張男應賠償6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