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女子與父母爭執離家,2023年12月11日透過「探探」聯繫上張男,當晚8時許搭車前往張男位於嘉義市居所借住。張男被控趁女子準備休息之際,無視對方反抗,強行脫去其衣物,先強迫口交,隨後以雙手壓制強行性侵得逞。檢方依據女子指控、醫院驗傷診斷書,以及現場採集到張男DNA等證據,認定張男涉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面對重罪指控,張男在法庭上坦承與女子發生口交與性行為,但堅決否認使用暴力。他辯稱,當時曾明確詢問「要打砲嗎?」對方回答「好」之後才開始發生關係。張男強調,事後女子還自行去洗澡,並在他玩手機時自行離開去尋找另一名網友,絕非強迫。
法官針對女子歷次證詞細心勾稽,赫然發現多處「翻車」細節。「動作細節矛盾」針對性侵時的姿勢、張男手指有無侵入等重要情節,在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說法不一。「洗澡順序混淆」女子先稱張男不讓她洗澡就強上,後又改口不確定是先洗澡,還是先發生性行為。
「離去原因逆轉」,女子起初稱遭張男趕出門,但在法庭審理時坦承,是因為看到屋內擺設香爐、紅紙覺得「毛毛的」,才主動求助其他網友。法官檢視女子案發後傳給網友「Jie」的求救訊息,內容僅提及「頭暈」、「頭髮沒吹」、「三魂七魄被小鬼奪走」等玄學言論,對性侵過程隻字未提。
驗傷報告顯示的「會陰擦挫傷」,合議庭認為,性行為的方式與力道因人而異,「較粗暴的方式不必然代表違反意願」。由於女子身上並無其他遭施暴的傷勢,且其指訴存在多處合理懷疑,法官認定檢方舉證不足,無法形成有罪心證 。
法官於判決書末段強調,性侵害案件雖具隱密性,但認定犯罪仍須憑積極證據,不可僅憑單方說詞推測。本案張男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