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北市江姓男子於2007年2月11日向北市松山區公所申請出境就學,不過當時22歲,已滿18歲出境國外就學之役齡,松山區公所明確告知江男應於33歲前返國服役;因江男尚未回國,2018年6月5日由松山區公所寄出信件,提醒江男應於6個月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而松山區公所催告滿3個月後,排定江男應於2019年4月17日前往三軍總醫院進行役男徵兵檢查,不過江男仍未於指定日期前往接受徵兵處理,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對此,江男坦承犯行,聲稱前往美國就讀大學,畢業後因工作、結婚生子,長年定居美國,導致未收到徵兵通知;法官認為,江男並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又在美國擔任工程師,年薪達9萬美元(約新台幣284萬元),且已婚育有1名幼子,認為江男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