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7月7日下午17時20分許,女職員下班後在6樓走廊遇到保安科陳姓警官,陳男先以「美女,這麼晚了怎麼還沒下班」搭訕,隨即伸手觸摸女子頭部並往下撫至頸部,不當舉動還重複2次,讓對方當場感到羞辱與不適。
被害女職員主張,該行為已嚴重侵害其性自主權與人格尊嚴、逾越同事間界線,事後更因壓力罹患廣泛性焦慮症,須接受心理諮商與治療,支出醫療費用1萬8920元,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求償11萬8920元。
法院審酌相關事證,認定陳男確實構成性騷擾,且已對被害人造成精神痛苦與實際損害,考量雙方身分、收入及侵害情節,判定醫療費全額給付,另核定精神慰撫金3萬元為適當,合計應賠償4萬8920元。
此外,該案先前經行政調查亦認定性騷成立,陳男已被裁罰3萬元、記申誡2次並調整職務,至於女職員曾提起國家賠償部分,法院則認為該行為與執行公權力無關,不符國賠要件,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