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邱地方法院刑事三庭李賢碩法官1日宣判內容,該名64歲黃姓男子被依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等罪名起訴。
事件發生於去年7月19日晚間約10時左右,當時黃男試圖在公車臨時停靠站上車,並攜帶飲料進入車內,遭54歲公車司機A某制止。黃男因此情緒失控,先以飲料杯攻擊司機臉部,隨後更以手指多次戳擊司機眼睛。
除暴力攻擊外,黃男還在駕駛座旁的車內過道排便,造成車內秩序嚴重混亂。
法院指出,被告對正在執行駕駛職務的司機施暴,並以威脅及妨害行為干擾其正常工作,行為嚴重影響公共運輸安全。不過法官亦綜合考量其年齡、犯罪紀錄、犯罪情節及事後態度等因素,最終作出緩刑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