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原告呂姓男子與妻子許女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2025年間呂男發現妻子行蹤詭異,私下追查竟發現妻子與余姓健身教練過從甚密。2025年10月18日與11月8日,呂男兩度直擊兩人前往台中市東區一家名為「簡愛」的汽車旅館幽會。
11月8日當天,呂男忍無可忍,在旅館外當場攔下兩人質問。面對元配的怒火,余姓健身教練當場坦承與許女已交往長達5年,期間也多次發生性行為。呂男悲憤交集,認為自己苦心經營的家庭被徹底摧毀,精神蒙受極大痛苦,憤而向余男提告索賠200萬元。
余男與其律師強力防禦,企圖援引大法官憲法判決來脫罪。余男辯稱,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及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婚姻秩序不應優先於人格自主權,若承認「配偶權」具排他性,無異於將配偶的身心視為對方的「獨佔使用」,這違反了憲法保障的人格權。
余男更進一步主張,配偶與他人合意發生性行為,純屬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並非違反善良風俗之舉。他甚至反指呂男只針對他求償,顯見並不關心婚姻秩序,認為200萬元的賠償金根本是「權利濫用」,要求法官駁回訴訟。
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直指,通姦除罪化(釋字791號)僅是國家不再動用刑罰制裁,並不代表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也隨之消失。法官強調,民法第195條明確保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婚姻雙方應協力保持家庭生活的圓滿與安全,第三人不得惡意破壞。
法官認為,余男自承知悉許女已婚,卻仍與其不當交往長達5年,並發生多次性行為,這早已超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男女社交範圍,確實嚴重破壞了原告與妻子的婚姻信任與幸福,屬於故意侵權行為。
考量賠償金額時,法官也盤點兩造「家底」,原告呂男是碩士畢業,擔任製造業管理職,年薪約95萬元,名下還有房產與投資。被告余男則為高中畢業,擔任健身教練,年薪約50萬元,名下僅有一輛重型機車。
法官審酌雙方的社經地位、經濟條件,以及這段長達5年的不倫戀對原告家庭造成的衝擊,認為呂男請求200萬元確實過高,最終裁定余男應賠償40萬元較為適當。這名健身教練不僅情路踢到鐵板,還得為這5年的溫存付出沉重的金錢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