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18歲公民投票權!建請修憲委員會同步修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將投票年齡從年滿20歲下修為18歲。(圖/翻攝畫面)

立法院初審通過18歲公民投票權!建請修憲委員會同步修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將投票年齡從年滿20歲下修為18歲,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並通過附帶決議,相關爭議待憲法法庭解釋,並建請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
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而朝野立委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將選舉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列席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劉世芳在會中指出,截至今年2月底,全台18歲到20歲的公民總共41萬1731人,屆時若要計算選舉人口還會再增加,其中70%集中在六都。至於是否有違憲問題,她表示,行政機關不是憲法解釋機關,站在內政部立場上,若只單純修《選罷法》降低18歲參政權,未來選舉上一定有疑慮,這疑慮不可能只有行政機關可單純做解釋,恐怕要到司法機關。
中選會選務處長王曉麟則說明,若選舉人年齡下修到18歲,估計會增加41萬人,涉及投票所設置、名冊編造等選務作業,另今年選舉11月28日舉行,8月20日會發布選舉公告,若這之後才修法,屆時還是適用舊法。
最後,經協商討論後,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4條、134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1條、23條第3項、117條修正草案,將20歲選舉權降至為18歲,修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18歲公民權為當前世界潮流,本院對於選舉權年齡下修具共識。但18歲公民權涉及《憲法》130條之憲法疑義,有待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為避免日後發生憲政爭議,建請立院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同步展開18歲公民權相關修憲工作」,後續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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