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請病假日」竟是藝術家發起!
今天也就是5月13日,為「國際請病假日」(International Sick Leave Day),事實上該節日已經存在16年,源於香港藝術創作者「C&G Artpartment」2008年在作品《請病假》中拋出概念,探討「請病假,能不能成為一種藝術行為?」認為人們經常忽略心身疲憊,導致精神超載,直到身體真的倒下來才知道要休息,進而失去休息能力。
為了鼓勵人們適時慢下腳步、放空身心充電,許地區紛紛響應「國際請病假日」,而台灣曾發生空服員不敢請假導致抱病執勤猝逝憾事,許多人擔心請假遭到刁難,甚至害怕會拖累工作進度;除立法院先前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正案,增加包括小年夜、教師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天國定假日,同時取消補班制度,勞動部近年也相當重視「請假」一事,修正《勞工請假規則》並於今年元旦正式上路。
勞動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 明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10日之權益
《勞工請假規則》病假新制明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若請假超過10天,雇主也不應僅以病假作為考核唯一標的,另外請假單位不限制以「日」為單位;以下《鏡報》為您整理病假新制常見疑惑:
《勞工請假規則》修正重點:
為保障勞工健康,同時避免勞工身體不適卻害怕遭雇主不利益對待抱病上班,勞動部蒐集勞雇雙方及各倡議團體意見,訂定普通傷病假請假天數為10天。
- 明定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 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課予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
- 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普通傷病假10天是否可用小時或半天計算?
《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假別,如婚、喪、事、病假,雖以「日」為單位,勞雇雙方也可協商以小於1日的單位來計算,因此只要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加總未超過10日,雇主皆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不利之處分為何?
參酌實務判決、裁決或勞動法令所列不利之處分的態樣,如解僱、降調、減薪、考績、損害其依法令或契約所應享有之權益。
勞工1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請超過10天,雇主卻進行不利之處分,勞工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勞工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釋明不利處分之事實後,雇主也應就其行為或處分具合理性,負舉證責任;若雇主無法舉證,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定屬實,雇主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可依同法第79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普通傷病假請超過10天,雇主就能進行相關處分?
雇主仍以勞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作為綜合考量,若發現雇主僅以勞工申請病假為由給予考核,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審酌雇主考核是否具備合理性。
普通傷病假是否包含其他法令假別?
10日僅限普通傷病假,並不包含《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生理假、安胎休養假等。
即使請假天數不超過10天,都需要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提出醫療機構、醫師之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有就醫事實之事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而請假程序及證明文件等相關規範,應事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