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宣判的兩起案件源於2011年,NONO被指控在台北市中山區休閒會館,接受按摩時突然掏出生殖器,隨後利用身材優勢將一名按摩小姐A強壓在美容床上,最後性侵得逞。
另一案也發生於2011年,NONO因參與節目錄影在社群平台上認識B女,兩人相約出遊,NONO駕車載B女前往目的地,B女一上駕駛座,NONO便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強吻B女,並徒手搓揉她的胸部。
2女不堪受辱,憤而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調查後予以不起訴,2女聲請再議,高檢署調查後撤銷發回,士林地檢署重查後,認NONO涉性侵、猥褻,依法起訴。
至於NONO先前遭控性騷、猥褻或性侵10名女子,台北地檢署針對其中3案認定罪證不足不起訴,另7案由管轄權士林地檢署起訴,但NONO在一審唯一被認定有罪的,是他於2011年透過綜藝節目鎖定一名女子,提議下節目要載送其回家,卻在途中改道至大稻埕河濱停車場,在車上性侵女子未遂,士院一審輕判2年6月,雙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上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