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趙男過去曾任職國防部,2020年間因公前往國防大學管理學院進行業務檢查,並聯繫在該院工作的舊識A相約碰面。趙男抵達後,由A騎乘機車接送至其租屋處,兩人隨即發生性行為。
由於A租屋處內設有監視器,雙方互動及性行為過程均被錄下,相關畫面日後成為案件重要證據。
直到案發約5年後,A向軍方反映當年遭趙男以職務權勢性侵,並提出錄影內容佐證,軍方報請台北地檢署偵辦。趙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表示雙方未討論任何業務事項,性行為屬你情我願,不存在權勢壓迫。
檢察官調查發現,本案存在多項疑點。首先,A並非該次業務檢查的承辦人,與檢查業務無直接關聯,即便拒絕配合趙男發生關係,也沒有什麼太大影響;此外,A服務的單位對他「為工作獻身」的行為,自始至終無人知情。
檢方還指出,A當時是單獨騎乘機車接送趙男,沒有同事陪同,如果真的是討論業務,絕對有比租屋處更好的場所,像是國防大學辦公室、有包廂的餐廳等等。
綜合相關證據與雙方說詞,檢察官認為難以認定趙男利用權勢迫使性交,犯罪嫌疑不足,依法處分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