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孫安佐供稱自製噴火槍只是因為「覺得好玩」,至於組裝技術及運作原理,他是透過網路自學,再網購零件組裝,都是自己獨力製作;之前他就拍過類似影片,並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行為。
至於同步落網的陳昱中則推稱噴火槍都是孫安佐製作,與他無關,不過警方檢視影片,卻是他負責倒煤油點燃。北投警方指出,當時噴火地點附近是矮灌木叢,屬於極易燃環境,以噴火槍所射出的巨型火焰,一旦引發火災,勢必將造成重大危害。
士林地檢署晚間複訊後,認定孫安佐涉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第185條第1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及第20條之1第4項之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等罪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