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惡公公於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間,在新北市某工寮內,違反兒媳意願,強行脫去其衣物,以手指插入陰道性侵得逞。
時隔不久,公公又於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間某時,在新北市派出所附近租屋處內,不顧兒媳反對,強行脫去衣物並以陰莖插入陰道再度性侵。
被害兒媳羞憤提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請台北地檢署偵辦,北檢偵結起訴。
北院審理期間,公公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參酌被害人、社工證述、驗傷診斷書等證據,痛批公公未能未能控制自己性欲衝動,違反人倫對兒媳實施強制性交,對兒媳的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
法官考量,公公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再參酌其過往前科素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依2個強制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