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男於去年4月前往桃園蘆竹一家公司應徵工作,由一名女子負責說明職務內容,沒想到他竟趁對方穿短裙之際,偷偷以手機開啟錄影功能,由下往上偷拍裙底私密部位。女面試官察覺異狀後冷靜應對,佯稱要替他拍證件照取得手機,檢查後果然發現偷拍影片,立即報警將他依準現行犯逮捕。
更令人咋舌的是,法院查出劉男早已是偷拍累犯,從2021年起便因多起偷拍案遭判刑,包括兩度遭判5月、4月徒刑,另因涉及15起同類案件,被合併執行1年10月刑期,直到2023年才執行完畢,未料刑罰似乎毫無嚇阻效果,短短時間內又再犯,法官痛批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劉男上訴時主張,自己已就心理問題赴診所就醫,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不過法官發現,他僅看診一次,之後預約回診卻因「忘記時間」未再就醫,甚至自稱「覺得自己有好轉」,顯示並未真正正視問題,也未積極改善屢犯偷拍的偏差行為,難認有悔改誠意。
高院審酌,劉男為滿足私慾,無視他人隱私與尊嚴,造成被害女子心理恐慌與不安全感,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與被害人和解,加上屬累犯身分,依法本就不符合緩刑要件,最終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10月,作案用的手機也一併宣告沒收,全案確定、不得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