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0月22日下午5點多,黃姓警官與A女均在航警局台北分局管轄據點執行安全檢查職務。黃員發現旅客行李散發痠痛貼布氣味,未出聲叫喚便悄悄從A女右後方靠近,緊貼她身側。
黃員隨後手肘外彎、端舉著行李托盤推向A女身前,藉機用左手背撞擊A女右乳外緣。A女突遭襲胸,反射性往左後方閃躲。黃員眼見A女退開,竟二度逼近堅持要A女聞托盤,A女為確認旅客行李安全,忍耐湊近聞完後,立刻揮手將黃員推開並依法提告,由航警局台北分局將其移送地檢署起訴。
法院審理時,黃員全盤否認犯罪,辯稱只是開玩笑作弄,絕無性騷擾意圖,且有機場監視器與旅客經過,不可能在公開場合犯案。律師更質疑,監視器畫面顯示觸碰僅1秒,A女卻證稱遭觸碰2至3秒,證詞不實。
台北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痛批現場空間完全足供保持適當社交距離,黃員也自承「不需觸碰A女即可走過去」,空間狹隘之說與事實不符。法官指出,性騷擾具時間短暫、不易察覺之特質,黃員拿行李托盤當掩護,犯案時間僅約1秒,正是常見的襲胸惡劣態樣。至於A女對時間的感知,法官表示女性突遭襲胸,在錯愕驚嚇下不可能如電子儀器般精準,認定A女指控合情合理。
被害人揭發 7年偷摸4女慣犯
法庭中,辯護人詰問A女如何判斷黃員是故意?A女直言,正常人不小心碰到別人會當場道歉,黃員完全沒有;且黃員根本是慣犯,A女透露,自己7年前就曾遭黃員不當肢體接觸,當時除了她,至少還有另外3名女性同仁也慘遭黃員伸鹹豬手騷擾。
台北地院審酌黃姓警官身為執法人員,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為逞私慾利用執勤機會襲胸女同事,使被害人蒙受心理陰影,審酌黃員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且遭A女嚴正拒絕和解,判黃員5月徒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