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起「狗咬人」意外發生在去年9月15日下午3點多。當時吳男與陳女帶著共同飼養的大型貴賓犬,前往台北市承德路六段的VOLVO汽車士林保養廠。不料,兩人卻疏忽未妥適安置愛犬,也沒讓狗狗戴上嘴罩束縛。
此時,成姓男子正好在該保養廠廠區內活動,冷不防遭到這隻大型貴賓犬突襲啃咬,造成其左臀部受傷。成男不甘無辜被咬,憤而向警方報案,全案經台北市警局文山第二分局移送偵辦,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郭季青偵查後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吳男與陳女皆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被告兩人攜帶共同飼養的犬隻外出時,本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竟疏未加以防範,導致成男遭犬隻咬傷,所為實不足取。
法官審酌,兩人雖然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至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做出相關賠償,併兼衡成男所受傷勢輕重等一切情狀,依過失傷害罪各判處兩人拘役35天,可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