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書,阿勇提出的「國軍5大罪狀」包含
- 限制髮式並強迫剃頭:阿勇入伍前已依髮式規定剃髮,入營後仍多次遭長官要求繳費剃髮,但阿勇認為髮式標準並無任何法律規定或授權,男女有別之髮式規定亦屬性別之差別待遇而有違平等原則,且髮式標準與軍人真實職業資格無涉,僅單純剝奪其等之身體自由,侵害上訴人之身體自主權及人格法益。
- 強制參與宗教課程:阿勇被要求參加「生命教育課程」,其課程內容竟發放聖經、引用聖經章節,並要求新兵上台唱聖歌,還提及諸多性別刻板及不當言論,侵害宗教自由及表意自由。
- 二手菸環境:206旅營內下雨期間之吸菸區設置不當,致阿勇每逢用餐期間均暴露於二手菸之危害中,侵害阿勇之健康權,上開吸菸區之設置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
- 未提供足量衣物及換洗服務:國軍僅提供一套運動服供士兵換洗使用,致阿勇需長期穿著汗濕衣物操練,嚴重侵害阿勇身心健康及人格尊嚴。
- 對個資保護不足:257旅幹部請託新兵填寫鑑測成績等兵籍資料,使阿勇之戶籍、學歷等敏感個資均遭洩漏。又257旅、206旅於新兵手機上安裝手機監控程式,違反《個資法》之規定及侵害阿勇之隱私權。
陸軍司令部反擊
陸軍司令部對於阿勇提出的「5大罪狀」辯稱,入營之新兵如有髮式不合規定,方要求於營區理髮。宗教課程無強迫被告改變內在信仰。第三,吸菸區部分:206旅於下雨時將吸菸區從草地移至鋼棚內,並設置立牌,如欲避免吸入二手菸,亦可繞道而行,尚無不妥或違法。
最後,運動服並非平時操課之穿著,倘有衣物濕黏之情況,當日送洗後即可於運動時間前領回,亦可向幹部反應後穿著自己服裝運動。個資部分幹部指導役男協助登載畢業成績及離職人令時,並未翻閱新兵之個人基本資料。另外,安裝程序部分,進行安裝時均有幹部在場監督,且上訴人並未說明其手機個人資料是否確遭人洩漏或侵害等語。
法官判決
桃園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國軍為國家安全與人民福祉的守護者,肩負保國衛民之使命,是國家社會穩定的核心力量,因此,對於軍人之管理、紀律、安全等,確有比一般人更為嚴格之標準與要求。也因此,軍人在軍中生活之權利與自由,確有受到一定程度之限制。
法官表示阿勇提出的各項罪狀,都難以認定有證據,他的各項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不得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