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在民國112年6月28日中午12點多,當時34歲的姨母和當天找來四名青少年,在違反當事人意願下,對當年還未滿16歲的少女進行強迫行為。
姨母和四名青少年在少女的房間內,強制把少女和也未滿16歲的男友兩人衣服脫光光,強迫少女和男友在床上發生性行為,姨母自己和四名動手的青少年就站在旁邊觀看全程,甚至還拿起手機錄影當作紀念。
少女事後大受打擊,自己的親姨母竟然索同外人強迫自己,她下定決心大義滅親於是向警方報案,對姨母提告。澎湖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法官認定姨母觸犯多項罪名,包含《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且對被害人錄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強暴使少年為性交供人觀覽罪,還有以強暴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
原本姨母因為同時觸犯三個罪刑,法院可依最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她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為姨母犯案後坦承犯行,並表示已經悔改、願意認錯,並且和被害少女、少女男友達成和解,再加上姨母本人是輕度身心障礙人,所以法官予以減輕刑期,最終判處姨母有期徒刑3年8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