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前年11月5日中午12時許,就讀幼兒園的吳姓男童在午休時哭鬧,教保員陳女上前安撫無效,竟直接動手強抓吳童,並在男童不斷反抗、嚎啕大哭情況下,強行將他拖進廁所,並站在門口阻擋其逃出。
此時,在旁目睹的另一名教保員郭女不僅沒有出手制止,反而跟上前將廁所門關上,並將廁所內電燈關閉,男童被獨自關在黑暗的廁所內,因極度害怕不斷驚喊「我不要」,甚至哭到嗆咳,受困長達3分鐘之久。家長得知後又急又氣,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2名教保員均坦承犯行,表示十分後悔,兩人辯稱,當時雖有意願與男童家屬進行調解,但對方完全不願意與她們接觸,至今仍無法達成和解。法官則審酌2名教保員本應善盡照顧、保護幼兒的職責,竟僅因一時情緒失控,就以粗暴手段妨害兒童自由,對幼童心理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法紀觀念淡薄,依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分別量處拘役80日、65日,均可易科罰金,以資懲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