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軍官提告指出,她與丈夫去年7月登記結婚,身為兩人同袍的吳女明知此事,卻在她新婚第7天,就與丈夫在十軍團指揮部作戰處大辦公室、戰情主任辦公室以及停車場、汽車旅館等處密集發生多次性行為,連漢光留守期間也不放過,嚴重破壞其婚姻幸福,令她精神承受巨大痛苦,因此提告向吳女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吳女則抗辯,現今刑法通姦罪已廢除,配偶關係應重視「人格自主」而非實體法上的權利,配偶權不屬於民法侵權行為保護的範疇。她更主張,基於婚姻契約相對性,正宮應該優先向自己的丈夫請求賠償,而非找她麻煩。
台中地院審理後指出,通姦除罪化並不影響民法上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保護,吳女的行為顯然違背善良風俗且情節重大。法官檢視雙方的對話錄音等證據,認定吳女與人夫在軍團辦公室與摩鐵發生多次性行為及正宮精神受煎熬程度,判吳女應賠償女軍官50萬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