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華與小美雖然沒有結婚,但兩人為同居男女朋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關係,因此對小美身體進行不法行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的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本案自應依《刑法》之罪刑規定論處。
判決書指出,兩人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小華因滿足一己性慾,在違反小美意願下強制性交,已嚴重違反性小美的自主權及人格尊嚴,造成身心嚴重受創。
另外,雖小華坦承犯行,但尚未和小美達成和解,法院衡量小華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經審理後將小華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