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半夜哭喊「我不想要」!男友強上遭判3年4月
男友半夜想愛愛「強上女友」遭判3年4月。示意圖/Pixabay

|即時

女友半夜哭喊「我不想要」!男友強上遭判3年4月

mirror-daily-logo

2025/06/17 10:29:00

編輯:

陳琮文

情侶間要愛愛,也必須要取得對方同意,台南一名男子(化名小華)與女友(化名小美)同居,某日凌晨1時小華闖入小美房間,不顧對方叫喊「很痛」、「我不想要」,違反意願下仍以舌頭、手指及生殖器插入陰道性侵成功。小美事後緊急報警處理,警方循線調查後,轉送台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最終警方依強制性交罪,處小華有期徒刑3年4月。
判決書指出,小華與小美雖然沒有結婚,但兩人為同居男女朋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關係,因此對小美身體進行不法行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的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本案自應依《刑法》之罪刑規定論處。
判決書指出,兩人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小華因滿足一己性慾,在違反小美意願下強制性交,已嚴重違反性小美的自主權及人格尊嚴,造成身心嚴重受創。
另外,雖小華坦承犯行,但尚未和小美達成和解,法院衡量小華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經審理後將小華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鏡報》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鏡報》關心您: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延伸閱讀


您即將進入之內容
需滿十八歲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本網站已於各限制級網頁依照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之規定標示。 若您尚未年滿十八歲,請點選離開。若您已滿十八歲, 亦不可將本區之內容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瀏覽, 或將本網站內容向該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