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事發在3月29日晚間7時30分許,蔣男在亞太棒球場成棒主球場3樓三壘側電梯前,因細故與球場工讀生蔡男發生糾紛,因心生不滿,在公眾可共見共聞的場所出言辱罵,隨即以右手揮打蔡男左臉一記耳光,導致對方受傷。
檢警調查時,蔣男坦承犯行,除有告訴人指證外,現場監視器及民眾手機錄影畫面也完整記錄過程,依傷害等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認定,蔣男一行為同時涉及傷害及強暴公然侮辱罪,屬想像競合,從一重依傷害罪論處。
法官指出,蔣男僅因細故就當眾辱罵並動手攻擊他人,顯見欠缺情緒管理能力,其行為不僅造成被害人受傷,也影響在場不特定民眾對社會秩序與法治的信賴,應予非難。
不過,法院審酌蔣男犯後坦承犯行,並曾表達調解意願,但因告訴人不願調解而未能達成和解及賠償;另考量其有暴力犯罪前科,目前接受心理諮商,且需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等情況,判處有期徒刑3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