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女星於2025年9月間提出告訴,指控同年8月16日深夜參加聚會後,遭龔益霆尾隨返回住處,並指控龔男在協助她服用心臟病藥物時,將藥物掉包為鎮定劑,致其意識不清後遭性侵,並懷疑遭拍攝性影像。
案件最初由士林地檢署受理,經剪報分案後,考量管轄權問題,移轉至台北地檢署,由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台北市警局婦幼警察隊進行偵辦。檢方當時依涉嫌妨害性自主及妨害性隱私等罪名展開調查。
偵辦期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扣龔益霆手機,並兩度送交專業機構進行數位鑑識還原。根據鑑識報告結果,手機內並未發現任何涉及本案的性影像或可疑畫面,「偷拍」部分缺乏實體證據,未被列入起訴範圍。
此外,檢警調閱相關醫療紀錄,查獲當時台北市消防局確有接獲通報,派員前往協助該名女星就醫,且紀錄證實該名女星當時身體確有不適並曾服藥。然而,由於現場並未留下當時服用藥物殘留,最終無法證實該藥物成分是否遭人調換。
然而,檢察官根據女星事後向友人訴說遭遇的對話紀錄,以及3名證人的相關證詞,認定性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願,龔益霆涉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嫌明確,今日偵結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