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人妻起訴主張,她與丈夫楊男結婚多年並育有子女,前幾年就抓包丈夫與陳姓女同事有不正當交往,當時因丈夫再三保證會斷絕往來,且陳女也隨之調職,她才決定再給婚姻一次機會。
不料去年9月間,陳女竟悄悄調回原公司,與老公故態復萌,但她一直被蒙在鼓裡。人妻控訴,丈夫當時以公司教育訓練為由拒絕與她一同出國旅遊,實際上卻是趁著她人在日本期間,偷偷駕車載著陳女前往日月潭甜蜜出遊,兩人不僅大方在街上牽手散步,甚至還共同入住飯店並前往陳女家中過夜。人妻認為,兩人舉止早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嚴重破壞其婚姻圓滿,因而求償精神慰撫金。
但台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審理後,寫成上萬字判決書,直言我國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並未將配偶權納為規範標的。法官指出,婚姻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係」,其內涵完全來自締約雙方的意思表示與共識,雖然司法實務通說與最高法院過往判例習慣使用「配偶權」乙詞,甚至將婚姻中「互守誠實之義務」絕對化為一種侵權行為法保護的權利,但這在法理上明顯是將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混淆的「錯誤論述」與「司法權僭越造法」,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法官更在判決中進一步闡述其法律見解,認為立法者刻意不對婚姻生活的具體經營內涵做出明文限制,足見國家權力應與人民的私法與身分關係保持距離,不應輕易介入審查或指點夫妻的私領域生活。
法官也感嘆,當代法律已有過度介入人際關係審查的趨勢,導致相處陷入「感受優先、過度主觀解讀」的境地,動輒將人際網絡貼上霸凌、騷擾、違反忠誠等標籤,反而摧毀了人與人之間竭誠對話的基礎。他強調,侵權行為法並不具備評價夫妻婚姻複雜狀態的先驗條件,因此認定人妻主張陳女「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根本無法涵攝,最後駁回人妻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