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修正條文草案,預告期限至今年8月10日。說明指出,近期屢有役男藉出國滯留、故意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式變更體位以避免徵兵處理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另現有罰則難收嚇阻效果,易使應受兵役或替代役徵集者心存僥倖競相效尤,影響兵役制度的公平性。
內政部表示,查歷有關對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的判決案例,司法機關多處以6⽉以下有期徒刑,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或易服社會勞動,對其犯罪嚇阻⼒較低,使有意避免替代役徵集者⼼存僥倖,嚴重危害兵役公平性。
內政部認為,兵役為憲法賦予國民的義務,在⽴法上具有強制性,不盡義務或妨害他⼈盡義務,依法當受懲處,為維護兵役義務的尊嚴,故有增訂該條最低度刑為1年以上的必要性,以有效遏阻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的⾏為及符合兵役公平。
由於現行對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僅規範最高罰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司法實務多處以緩起訴、不起訴處分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併得易科罰金。為強化法律遏阻效果,維護兵役公平,草案修正罰則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已逾除役年齡之男子,無論其是否曾服役,依法已無兵役義務,為防杜役男藉故拖延至除役年齡以規避兵役,草案增訂「逾除役年齡且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於役齡期間違犯替代役徵集之罪,加重其刑至3分之2」。
而藝人閃兵案是否可適用此次修法,熟稔替代役業務的官員受訪說明,法律適用有「從舊從輕」及「從新從優」等法理原則,「去年犯的罪,不可能拿今天修正後的法律去追溯處罰」,相關案件仍須依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處理。
《體位區分標準》上路時程仍未定
此外,國防部去年提出《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草案除將替代役區分為A、B兩級外,未來僅BMI大於45或身高未達144公分者得以免役,扁平足免役亦將走入歷史。為避免再出現高血壓「閃兵」集團,草案並規定,中度以上高血壓併發實質器官病變方可免役,且應住院1至3天接受24小時連續血壓紀錄。
談及體位區分標準草案公告進度,官員說明,團體有異議的體位區分標準包含身高、體重、胸廓畸形、支氣管氣喘、畸形足、椎體滑脫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精神官能症、嚴重型憂鬱症、糖尿病等,國防部、內政部會和各界取得最大的共識,因此尚未有明確時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