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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童團成員「連結」時偷拍!外流同團少女不雅影像給好友 法院稱「涉世未深」這理由給緩刑
在台中某宮廟神童團服務的19歲白姓男子,日前將自己跟少女「連結」的不雅影像傳給友人王男,被害少女發現後,憤而報警法辦。示意畫面。圖/AI生成

神童團成員「連結」時偷拍!外流同團少女不雅影像給好友 法院稱「涉世未深」這理由給緩刑

在台中知名宮廟神童團服務的19歲白姓男子,與同團未成年少女熟識後,將對方帶回住處「連結」並偷偷錄下8段不雅影像,事後因22歲王姓友人要求,透過AirDrop轉傳其中1段外流畫面。少女得知影像遭他人看見後報警,警方搜索扣押2人手機並進行數位鑑識,循線查出相關不雅影像。地院日前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進行判決,白男因拍攝、交付少年性影像2罪分處8月、10月,應執行1年,另名王男因持有不雅畫面判6月,法官認為兩男「涉世未深」,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完成賠償,給予白男緩刑3年、王男緩刑2年,可上訴。

神童團認識少女 偷拍不雅影像還留存雲端

判決指出,白男與少女是在海線某知名宮廟神童團認識,雙方原為朋友。2023年10月間,白男在宮廟遇到少女後,將她帶往住處,「連結」過程中私自拍攝8段不雅影像,事後還備份至Google雲端硬碟。
到了2024年2、3月間,王男看到白男正在觀看相關影像,要求白男傳送其中1段,白男遂透過iPhone的AirDrop功能交付,王男則收下並持有。少女後來從友人口中得知,有人在他人手機內看見相關影像,隨即報警,案件因此曝光。

少女描繪房間助追查 手機鑑識成關鍵證據

警方搜索2人住處並扣押手機,少女雖無法明確指出當時所在位置,仍透過描述繪製白男房間格局,再與現場勘查照片比對,加上手機數位鑑識資料,確認白男手機內存有8段相關不雅影像,王男手機則被查出曾持有其中影像。
法院審理時,2人均坦承犯行。判決認定,白男涉及拍攝及交付少年影像2罪,分別判處8月、10月,應執行1年;王男則因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影像,判處6月、得易科罰金。

法院認2男「涉世未深」 犯後態度成緩刑關鍵

法院指出,白男犯案時僅19歲,「涉世未深」,是在與少女發生親密關係的機會下拍攝影像,之後又是因王男要求才交付,與事先縝密計畫偷拍、再主動提供給不特定人觀看的情況有所不同;加上白男已與少女及其親權人達成調解並實際賠償,因此認為若直接依最低法定刑處罰,仍有過重情形,依刑法第59條減輕刑度。
法院同時認為,2人犯案時分別僅19歲、22歲,均無前科,始終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認為2人對社會規範的認知並未重大偏離,經歷偵查、審判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因此宣告附條件緩刑。白男緩刑3年、須完成200小時義務勞務;王男緩刑2年、須完成160小時義務勞務,期間均須接受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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